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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府发〔2008〕25号 云阳镇、云安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镇、云安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县委第21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云阳镇、云安镇三峡水库 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 以外的居民搬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云阳镇、云安镇(以下简称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以外的居民搬迁,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以外的居民搬迁工作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实事求是,一视同仁,有序推进,适时搬迁”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补助、乡镇组织、居民群众主动自愿搬迁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两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移民局负责资金筹措和按计划拨付,县属有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并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两镇人民政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编制本辖区实施方案,报县移民局初审,并经县政府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居民的登记、审查、办理补助销号等手续和发放补助资金;负责本辖区建房户的用地和购房协调;负责组织对已办理补助销号手续的房屋拆除工作;负责本辖区的信访稳定工作。 第三章 搬迁安置实施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搬迁范围: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以外的居民属搬迁范围。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主要用两镇功能恢复资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时间及对象界定 第七条 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时间:以2005年12月31日前入户为依据。 第八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入户的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安置补助对象: (一)有实物并具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两镇常住户籍,长期居住并与户主有法律认可的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 (二)有实物并有两镇常住户籍,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2005年12月31日前合法建房未办理“两证”,有相关的住宅土地、房屋建设审批手续,补办“两证”后方可列为补助对象(补办程序为:由申请人到所在镇人民政府登记,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共同会审后补办)。 (三)在办理补助销号手续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自然增长人口。 第九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属安置补助对象: (一)没有在第八条所指范围内居住的居民。 (二)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后迁入两镇的居住人口。 (三)空挂户、挂靠户、租住户及暂、寄住人口。 (四)在签订补助销号手续前正常婚嫁迁出或已死亡的人口。 (五)在国有公房、单位公房附近或顶楼违章搭建私房的住户或单位职工。 (六)已享受三峡移民房屋补偿政策的居民 第五章 安置方式和实施程序 第十条 搬迁安置方式 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的居民搬迁安置量大,但可利用土地资源不多,搬迁安置容量有限,因此居民安置方式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这一县情,两镇应结合实际,分类指导,严格控制。 (一)货币安置。纳入两镇三峡水库177米以上、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以外搬迁的居民,原则上均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助安置销号。 (二)自建房屋安置。搬迁户在新县城确实没有住房的,可在新县城规划区以外还有国有土地的集镇规划区内联户自建住房。联户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所在乡镇集镇的建设规划。禁止在新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或联户自建住房。 (三)组团开发建房安置。搬迁户在新县城确实没有住房的,可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在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安置规划区内参加组团开发建房。选择该方式必须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组团开发规模要达到安置区规划的小区规模。选址要服从居民安置区规划。组团开发小区用于安置居民的房屋,产权必须对应明确为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居民户主。居民户转让产权时, 应当按照法规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组团开发小区安置居民后余下的房屋可上市销售,税费按规定征缴。 第十一条 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属第八条所列范围的居民,由居民户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查公示。两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居民户进行核查;对核查后的居民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七日无异议后再实施。 (三)销号拆房。居民户与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助销号手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自行拆除旧房。 (四)资金补助。由县移民局根据两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分户档案资料所需资金量拨付给两镇人民政府,再由两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补助给居民户主。 (五)档案收集。两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资料整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真实完整。档案资料包括纸质(含电子)档案资料和影像资料(一式三份),其正本一份交县移民局保存,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户各留存副本一份。 第十二条 居民用地办理程序: (一)由居民户主凭国土使用证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安置居民的住房建设用地及其指标属划拨性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和倒卖。 第六章 安置补助标准及其它管理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标准 属第八条规定的安置补助对象,根据居民户在第十一条中确定的安置方式,参照云阳府发〔2007〕64号搬迁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居民搬迁工程建设管理 居民搬迁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和云阳府发〔2008〕4号执行,确保工程建设有序安全推进。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财经稽核、专项审计、行政监察的资金监管机制,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云阳府发〔2007〕6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居民搬迁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