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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不少单位和个人咨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建立和如何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为了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缴存、建立制度和提取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我县哪些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凡属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的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二、符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规定,已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职工在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
职工在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离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重庆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8、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9、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10、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11、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1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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