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五十条
来自: 本网   发布时间: 2008-08-01

 

 

尊敬的纳税人(以下尊称为您)。为加强地税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做出以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税务登记。体现及时、方便的原则,建立税务登记办证服务快速通道。

第一条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对于您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天完成登记事项、发证;对于您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二条  变更税务登记。对于您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天完成变更登记事项、发证;对于您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必须坚持先清理后注销的管理原则。凡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无欠税记录的,收缴有关涉税资料、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注销工作。其他实行查账征收、核率征收等方式的,还需经税务机关结算,您缴清税款后方可进行税务登记注销。如遇清理中发现重大偷税问题需移交稽查局,进入稽查程序处理。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条  停(复)业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首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核并办结停(复)业登记,虚假停业的单位需调查核实的除外。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五条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对于您提供资料齐全的,税款缴纳完毕的,当即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对于您提出申请、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税务所

二、发票管理。领购、开具实行“一窗式”或“一站式”服务,并做好涉税事项的现场辅导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票领购。初次领购发票,对于您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即办理发票领购登记;定额发票直接在征收大厅领购,填开式发票需经税务管理员“验旧领新”、“发票核定”后领购;手续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七条  零份发票开具。要求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开票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服务大厅窗口严格按开票要求直接开票;10万元以上的您提供有关资料,填写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所(管理所)审核后到服务大厅窗口开具。手续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八条  建筑安装发票开具:您提供有关资料,填写纳税申报表,经税务管理员审核后到服务大厅窗口开具。对于您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并一次性发放补正资料告知书,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九条  自印发票。对您申请印制发票,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您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征管科、税务所。

三、申报征收,推行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批量扣款、简易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供您选择。

第十条  上门申报。窗口受理后应立即开具税票。遇忙时,要增加开票窗口减少等候时间。手续不齐全时,应详细解释,本着为您着想的原则,可以后补手续的,尽量不作退回处理。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一条  延期申报。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申报,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办结日期不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您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报送资料的,县局在14个工作日内,市局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查、复核,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工商业户实行银行批量扣款征收,您应保证其银行账户有足够税款金额,对经营规模小、经营场所在偏远乡镇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按半年一次“简并申报、兼并征期”征收。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四条  积极有效推行银行批量扣款、网上电子申报和电话申报,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争取最大支持,避免激化矛盾。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五条  税款征收。您、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包括逾期缴纳税款或临时经营收入缴纳税款),当场审核,于受理后即时办理;税银联网、实时扣税的,申报成功后,在网络线路畅通、您账户余额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即时办理;税银联网、批量电子扣税的,申报成功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发送至扣款银行;缴纳保证金,于受理后即时办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您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责任单位:征管科、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六条  加强对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自开票您各类电子装置运行情况的及时跟踪管理和服务。按月于申报期结束的五天内作一次情况分析,并采取宣传辅导、上门服务、技术改进等方法,对异常情况、对象分类于下一个申报期之前做好改进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征管科、税务所。

第十七条  实行接访日制度。在征收期内,局长接访日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三上午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所长、科长接访日为每星期一、三、五,专门受理您对税收政策执行及地税各项工作的投诉和咨询;申报期间,午休时应确保1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接访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登记《接访台帐》等相应记录,不得敷衍塞责。

责任单位:县局办公室、业务科室、征收所、税务所。

第十八条  因机器故障或其它内部原因可能延误办税的,应分别以书面告示和口头形式向您作好解释;对确暂不能解决的,应记下其联系方式,并口头致歉,有必要的应上门服务,不得应付了事。

责任单位:征收所、各税务所。

四、稽查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第十九条  落实稽查告知制度,一般案件在实施检查10日前发出告知(专案除外)。告知内容要具体详实,遇有咨询应积极宣传税收政策,鼓励、督促您自查自纠,不得以势凌人,不得泄露内部工作秘密。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条  稽查执行要书面送达被查对象,对文书内容解释充分,同时,应对查账务处理辅导到位,防止类似违法行为,不得一送了之。检查发现疑问,应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耐心听取被查对象解释,认真细致,心理服人,禁止主观臆断,严禁与您发生争执。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稽查,必须坚持双人制。主动出示检查证、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的,您有权拒绝检查;严格按规定程序检查取证,注意谈话技巧,不得盛气凌人,不得对税务主题无关内容进行评头品足,不得让您提供车辆等与稽查业务无关的方便。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二条  缩短检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一般稽查案件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检查时间的,报分管局长批准;为方便您,一般案件采取调帐检查,调帐检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特殊案件需延长调帐时间的,报分管局长批准。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外)。对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二年免查,对评为诚信您的企业,当年免查。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报县局局长批准。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四条  稽查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发放稽查工作反馈表,发放与收回不得为同一部门。对反馈意见,有实质内容的,应迅速处理。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稽查回访制度。在稽查结案后30日内回访被查对象,倾听意见,做好记录。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六条  受理违章处罚,应解释到位,语气温和,对您的不理解须保持耐心、以理服人、不得发生争执,激化矛盾。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七条  受理回避申请,应立即调查,依法予以回避。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及时与您沟通,争取理解,不得置之不理。

责任单位:稽查局。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奖金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耐心解释;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兑现,不得无故拖延。

责任单位:稽查局。

五、落实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宣传到抵扣税款要开通税收快速通道。涉及税收政策调整的,办结税务所权限内的事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

责任单位:税政科、税务所。

第三十条  受理减免、退税或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属县局权限的,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属市局权限的,逐级上报,在接到市局批复后的一个星期内转批。对于您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严禁无故劝说您收回申请。甚至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责任单位:税政科、各税务所。

第三十一条  走、回访及其他需实地办理的征管事项,应提前联系,工作人员应在两名以上,见面出示相关证件,告知原因,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在您处就餐,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礼卷。

责任单位:监察室、税政科、征管科、各税务所。

第三十二条  信函调查,应附回复信件,提出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实结果,不得拖拉、延误。

责任单位:监察室、税政科、征管科、税务所。

第三十三条  税务所首接审批事项5个工作日审核并上报县局, 县局职能科室的有关审批事项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您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您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税政科、税务所。

第三十四条  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县局在按权限批准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税政科、计财科。

六、纳税服务。改善办税环境,优化纳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各岗位对来电、来信、来访、咨询所接触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为: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能办的事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须请示上级的政策问题,在取得上级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不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要主动帮助联系经办人,或帮助引路、指路、要负责安排到有关领导或办税人员,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不得互相推诿。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态度诚恳,文明用语,仔细耐心,答复认真负责,并做好相关记录。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三十六条  12366纳税服务中心即时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咨询、举报、投诉事宜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12366纳税服务中心。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适当延长承办时间,但应书面形式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三十七条  税法税务公开。最新政策的发布在税务机关内部应先在干部中辅导培训,并在正式执行的一周内,在固定地税网站公布;办税程序、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结果等公开内容在新出台、调整变化之日起一周内,在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栏分布。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三十八条  机构职能公开。税务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传真)等情况,在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栏公开,有调整变化的,在调整变化后1周内更新。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三十九条  无偿提供税法宣传。地税机关提供的服务一律免费,无偿进行税收知识培训和讲解,免费发放纳税宣传资料、纳税申报表。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十条  文明服务。办税服务大厅应在显眼处摆放意见箱,最新税法宣传材料,公开监督电话,主动征求您意见。对批评意见、建议应虚心听取,认真整改或沟通误解,不得刁难报复。对老弱病残的您设立优先办税通道。工作时间一律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遵守税容风纪,严格执行禁酒令。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税装,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十一条  开展提醒服务。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手机短信、报纸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醒您及时办理各项纳税事宜,避免或减少您因违反税法而受到处罚。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十二条  实行“税务约谈”纳税服务。对欠税、涉税情况或问题及复杂税务事项的处理,您要求税务机关现场纳税辅导及咨询的,税务机关应指定有权岗位在2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或通知您到税务机关交换意见。

责任单位:法规科、税政科、征管科、稽查局、税务所。

第四十三条  发票兑奖。对您申办发票兑奖,资料齐全的,我们将即时办结。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经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审核无误后剪下兑奖联,先行垫付全额奖金。您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时,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手续。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上的,中奖人持未剪开发票联、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开票日期后30日内向消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室)办理兑奖手续。

第四十四条  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是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减少您行政处罚风险的有效途径。对重点异常情况,10个工作日内采用实地纳税评估方式,为您服务,及时消除异常情况。

责任单位:法规科、税政科、稽查局、税务所。

第四十五条  信息保密。对您的经济信息,除法律法规准许或国家的保密条款特别授权外,我们会严格保密,绝不会向第三者披露。对违反规定泄漏您经济信息的,我们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局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十六条  保护权利。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您对我们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我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致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您可以就直接损失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单位:县局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十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和接收意见、建议。通过纳税服务场所、地税网站、12366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您和其他人员对地税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接收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您和其他人员。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征收所、税务所。

第四十八条  接待投诉应遵守保密原则,由负责人或办公室专人拆件,能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或调查的,在批复或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偷漏税嫌疑或违反税收法规、需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部门转入稽查程序。对于无管辖权的举报案件,受理部门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有关部门,不得无故推托,除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工作时间办公地点无人。

责任单位:监察室、稽查局。

第四十九条  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每年不少于一次,测评户样本量占应测评总量的5%10%。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责任单位:监察室、征收所、税务所。

第五十条  服务质效回访。建立为您服务质效回访制度,通过税务人员深入现场、电话、信函、调查问卷等形式,定期开展回访活动。

责任单位:监察室、征收所、税务所。

 

 

 

责任编辑: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