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向亮)6月24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晓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2008年12月24日,周晓成驾驶渝BB3130货车,将土方运输至石门乡兴柳村1组小地名“骡子崖”处倾倒。为倾倒方便,周晓成驾车将公路护栏撞弯后直接往崖下倾倒,而没有下车察看崖下是否有人。不料滚下去的石头将正在“骡子崖”下面砍柴的村民喻海清砸死。案发后,周晓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兑现,同时赔偿了公路护栏损失13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成驾车倾倒土石方时,应当预见到崖下可能有人,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导致倾倒土石方时将崖下的人砸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和公路护栏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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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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