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特约记者 徐志全
核心提示:
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大同村14组的村民程祥,举家搬往新县城居住,以从事建筑业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次乘坐工友的摩托车赶往工地上班时,突遇车祸致残成植物人,重度智力缺损和肢体瘫痪。
程祥受伤后,花去了家里的所有积蓄,且向亲戚朋友借债数万元,而其妻子已经去世。
面对官司,程祥的赔偿金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援助律师通过大量的证据,如果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程祥仅能得到二三十万元赔偿,最后法院认定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程祥领到共计83万余元。春节过后,面对记者采访,他的父亲程仕祥激动地说:"多亏了法律援助,为程祥获得了理想的赔偿结果,'同命同价'在这个案子中得以体现。"
案情回放:
坐车去工地途中遇车祸
2月23日,云阳县养鹿乡大同村14组村民程祥的父亲程仕祥提起儿子伤成植物人这个样,心情仍沉痛不已,3年前发生的不幸事故又浮现在眼前。
2008年7月16日清晨,程祥乘坐工友温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到云阳双江镇复兴场镇去做工。6时25分,该车行至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张家坝路口转弯处,在转弯过程中,与谭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程祥及温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谭某的车辆挂靠于重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且该车于2007年11月14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谭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温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程祥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事故后致他成为植物人
程祥受伤后,先后在云阳县人民医院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7天,共用去医疗费117046.31元。
2009年3月3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祥颅脑损伤愈后遗留重度智力缺损,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程祥颅脑损伤愈后遗留重度智力缺损和肢体瘫痪分别构成二级和三级伤残;程祥颅脑损伤愈后遗留重度智力缺损和肢体瘫痪,其大部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依赖)。
后经重庆市云阳司法所鉴定:程祥特重型颅脑损伤智力缺损、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等后遗症,其后期康复治疗费用按两年计算约需人民币七万元左右。
程祥一家系农村户口,2004年5月28日,程祥购买了云阳县新县城双江镇紫金路程仕国联建房8号门市,自2006年9月以来,携全家在新县城居住,长女程小晏就读于云阳县初一中,长子程建桥就读于双江小学。妻子叶琼于早在2007年农历3月2日因病死亡。
程祥受伤后,其实妻子叶琼早已因病死亡。他花去了家里的所有积蓄,且向亲戚朋友借债数万元。面对家庭的绝境,程祥的父亲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中心先后指派胡伦祥、郭可明、沈婧三位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代理程祥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医疗费申请。
2008年,法院向被执行人先予执行程祥的医疗费6.8万元,解决了程祥医疗费紧缺的燃眉之急。法院还对谭某的车辆进行了拍卖,并对谭某和温某在新县城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
争议焦点赔偿金如何算
针对本案中程祥的赔偿金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援助律师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该解释用的不是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而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已经是城市居民。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标准的,其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都将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也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对于事故责任,原、被告均无争议。但对伤者程某的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双方却产生了严重分歧。
驾驶员谭某在庭上称,程某是农村户口,应该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原告方律师提出,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从2006年9月以后,全家就搬往新县城居住,所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据有关数据,云阳县2008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173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49元。因此,仅程某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项,两个标准计算下来就相差12万元以上。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通过举示大量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真开展法庭辩论。最终法院认定:程祥的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2009年9月15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程祥的损失合计832401.91元,由五被告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程祥9292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程祥及两个子女104196元(减去已经给付的5万元)。
程祥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和医疗费以及两个子女的生活费等合计83.24万元,减去保险公司赔偿的113488元,其余损失71.89万元由谭某赔偿53.92万元(减除已支付的2.323万元),由温某赔偿17.973万元(减除已经支付的2000元),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律师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
而城乡不同平均年收入会造成计算结果的差距,这就是常受人们议论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陈律师介绍,《解释》对赔偿权利人的分类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不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本案中,程某提出证据证明他"在城镇务工、居住已足一年",故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2005年12月,重庆市三个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一位农村孩子的家庭只获赔9万元。差额主要是由死亡赔偿金一项引起。年幼的孩子都是纯粹的消费者,不像成人一样已经获取经济收入,通过各地普遍采用的上一年度当地平均收入(区分城乡户口)乘以相应年份数(一般为20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除了为生命打上贵贱的标签之外,别无其他意义。
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可明认为,这个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和诟病。在此背景下,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同命同价"的判例。广东省曾立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
但是,无论是"同命同价"判例还是一些地方的特殊规定,都附加有农村户籍人口在城市居住,并且在城市拥有工作岗位等限制条件。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未在城市居住、工作,就不能获得"同命同价"的待遇。因此,这些有限的"同命同价"判决并非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破冰之举。"同命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延伸:侵权责任法确认“生命平等”原则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后终于面世。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著名民法学专家王利明分析说,以户口性质对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待遇,不仅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而且违背了基本的生命伦理。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平等"的原则予以具体确认,体现出立法对公民平等权利的深度关照,展现出子法向母法精神的回归。
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郭可明介绍称,2009年上半年,一起交通事故中,在上海打工的四名安徽农民工死亡。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其提出这四名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这四名民工获得了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个人死亡赔偿全国之最。
"生命平等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郭可明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
责任编辑:
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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