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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阳镇楠树村8组陈余会、陈江海等38户村民从法律援助律师手中领到了判决书,法院判决由秦家湾煤厂赔偿38户村民因相邻用水、排水损失费40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至此,村民与煤厂长达5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在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被平息。
煤厂采煤打掉村民水源
2003年8月5日,李继芝、冯志兵、解庆学、冯志云、杨继泉、石安顺、沈安辉合伙投资建立了秦家湾煤厂。因煤厂采煤,2004年将双河口沟里的水源打掉。导致38户村民所在的楠树村8组及南树村10组、13组、19组、20组水源缺失,影响了以上五个村民小组村民的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损害。2005年6月,村民们找到煤厂,煤厂通过实地察看后,6月14日煤厂法定代表人冯志兵给村民出具了承诺书:“秦家湾煤厂于2005年前将双河口沟里的水源打掉,为了满足以上五个组的农田灌溉,本厂决定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以上五个组的需求,特做如下承诺:1、从2005年6月14日起连续晴15日后,秦家湾煤厂的代表到双河口实地观察,决定补救措施方案;2、如实施原堰灌溉,保证在双河口灌溉堰接头处的水流量达到直径5公分(水稻播种到收割期间),如达不到此标准,再由煤厂与以上五个组的社员代表共同商议其他解决方案;3、在本厂与五个组社员商议期间,五个组的群众不能随意停煤厂的生产┈┈”2005年7月25日,经县水务局、原硐村乡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了协议书:“1、由秦家湾煤厂负责对楠树村的饮水大堰全线进行改造,过水断面用砼进行衬砌,断面尺寸为20CM×20 CM,衬砌砼厚6-8CM,旧渠道衬砌工作于2006年3月30日完工,新渠道在4月30日完工。2、秦家湾煤厂在大石板沟新修一蓄水3000方左右的蓄水工程,设冲沙、防水设备,将水用钢管引入堰头。该蓄水工程中的水除解决楠树村8、10、13、19、20组的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外,同时煤厂有权使用。该蓄水工程秦家湾煤厂必须在2007年4月30日完工┈┈”后秦家湾煤厂新修了水泥堰渠1142米。2007年3月19日,冯志云、冯志兵等人以600000元的价格将煤厂转让给徐勇、谭刚等人,同月26日,徐勇等人以678000元的价格与陈江青签订《云阳县硐村乡秦家湾煤厂转让合同》,陈江青担任该煤厂的法定代表人。
协商不成,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陈余会等38户村民一直对协议书内容不服,多年来多次向县乡及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2008年7月21日,原云硐乡人民政府与楠树村支两委再次深入到煤厂实地踏勘,并再次调解协商处理。群众不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8月5日,云硐乡党委、政府研究,发出了云硐府发[2008]75号文件,就秦家湾煤厂与群众水利纠纷作出了如下处理意见:“1、群众要充分利用和维护好秦家湾煤厂在2006年新修的水泥堰渠1142米,保证水源畅通。2、在新堰接煤厂的老堰1270米,因考虑到这一段上下无耕地和农户,秦家湾煤厂不再投资修建这条老堰。3、原水利局处理煤厂修建3000方水池一个,因考虑到一是水源问题,二是水池场地建设选址的问题,三是安全稳定的问题,现决定秦家湾煤厂在梅树村6组范围内修建3-4口实用的小水池。”38户村民仍然不服。2008年10月1日,村两委进一步组织煤厂和群众调解,再次达成如下协议:“1、煤厂方一次性承担补助五个组的水利设施工程款80000元。2、付款方式,此协议签字付款70000元,余款10000,在水利工程完工或群众协调无任何异议后再次付清。(8组、10组)分别各领35000元,余下10000元(8组、10组)各5000元。”村两委负责人、煤厂法定代表人、10、13、19、20组的群众及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领取了补偿款40000元,8组群众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2009年7月15日,陈余会等38户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秦家湾煤厂赔偿他们的损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法律援助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立案等工作,在庭审中,法律援助人员向法庭提出了要求对村民损失进行鉴定申请,后因村民代表放弃鉴定,法庭通过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由秦家湾煤厂赔偿38户村民因相邻用水、排水损失费40000元。(特约记者郭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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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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