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产业扶持
(一) 牛羊产业
1.一次性良种引进补助,其补助标准为:种羊300元/只、母牛600元/头。
2.对饲养产犊母牛3头以上、产羔母羊10只以上的,给予种畜保护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当年产犊的母牛200元/头•年、产羔的母羊50元/只•年
3.对饲养经鉴定合格的优质川东白山羊种公羊的,按200元/只•年给予补助
4.鼓励肉牛养殖户(场)选择西门塔尔、红安格斯等良种肉牛冻精进行杂交改良,并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为:物资设施补助100元/胎(落实到县肉牛冷配中心),技术服务包干补助100元/胎,繁殖“冻配杂改”犊牛补助300元/头。
5.对存栏山羊50只以上或者肉牛2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圈舍100㎡以上、符合环保要求且未享受政策补助的,将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补助。其补助标准为:牛舍70元/㎡、羊舍50元/㎡;新建青贮(氨化)池50元/ m3
6.活畜保险补助。开展母牛、母羊和一定规模的商品牛羊保险试点工作。按照“自愿有偿、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牛羊养殖商业保险,缴纳保费标准为:羊20元/只•年、牛100元/头•年。对产犊母牛及50只以上的产羔母羊、50头以上的标准化肉牛养殖户(场),分别按羊15元/只•年、牛80元/头•年给予保险补贴。因疫病扑杀(或死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防疫检疫鉴定属实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标准给予保险赔付,其赔付标准为:羊400元/只、牛2000元/头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制订)。
(二) 柑橘产业
人平50株或户平200株以上幼树,实行标准化栽培、规范化管理、生长良好的农户。成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扶持标准100元/亩。
(三)土鸡产业
一次性引进小鸡苗100只以上林下养殖的农户。规模在50000只以上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鸡苗补助2元/只。
(四)林业产业
新发展油茶、油桐、中药材、橄榄、笋竹等林业产业50亩以上的农户补助每亩100元;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补助每亩150元。
(五)林果产业
新发展核桃、板栗、龙眼、蓝莓、特色水果等林果产业50亩以上、低效林改造10亩以上的农户,补助每亩100元。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补助每亩200元。
(六)林下特色养殖产业
新发展林下养殖野鸡300只以上,野猪、梅花鹿50头以上,新发展鸭、鹅、兔等小家禽(畜)50只以上的农户。发展林下养殖野鸡2000只以上,野猪、梅花鹿200头以上,鸭、鹅、兔等小家禽(畜)200只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野鸡补助2元/只。野猪、梅花鹿补助50元/头。鸭、鹅、兔等小家禽(畜)补助2元/只。
(七)中蜂产业
新增中蜂活框养殖10箱以上的农户。新增中蜂活框养殖200箱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补助100元/箱。
(八)蚕桑产业
使用纸板方格簇上茧年养蚕5张以上的农户。年养蚕5—10张补助10元/张,年养蚕10张以上补助25元/张。
(九)茶叶产业
新建标准化茶园5亩以上的农户。新建标准化茶园1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政府补助苗款。
(十)生态渔业
新建标准养鱼池塘3亩或新建标准化流水养鱼池1亩以上并投入养殖的农户,一次性补助1500元。新建标准养鱼池塘10亩或新建标准化流水养鱼池5亩以上并投入养殖的农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新建标准养鱼池塘30亩或新建标准化流水养鱼池2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十一)蔬菜产业
新建标准大棚1亩、标准小拱棚2亩、露地蔬菜种植10亩以上的农户。新建标准大棚5亩、标准小拱棚10亩、种植蔬菜2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标准大棚补助2000元/亩,小拱棚补助500元/亩。露地蔬菜补助50元/亩。
(十二)魔芋产业
新种植面积2亩以上的农户。规模在1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补助50元/亩。
(十三)杂豆种植
林下增间套种大豆、巴山豆、红小豆、豌豆、胡豆等杂豆5亩以上的农户,补助50元/亩。
(十四)苗木花卉产业
新建或改扩建花卉苗圃1亩以上,生态苗圃100亩以上的农户。新建或改扩建花卉苗圃5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新建花卉苗圃补助2000元/亩,新建生态苗圃补助1200元/亩。改扩建花卉苗圃补助1500元/亩,改扩建生态苗圃补助600元/亩。
(十五)生态旅游产业
新发展农家乐、林家乐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 生产加工
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林产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每个补助5万元。
三、市场开拓
产品进入县外大中城市市场、设立专卖店,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按销售额2%给予市场开拓费用补助;展销活动摊位费补助50%。企业到境外参展推销产品,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双向补贴”。
四、品牌打造
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注册为地理标志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村(社区)和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三品”认证减半收费,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原产地保护和QS认证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新成立专业合作组织,手续完备,采取“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模式,带动农户参与万元增收工作的,经县农委、县供销社、县财政局验收合格,每个补助0.5万元。
六、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
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的加工型龙头企业,享受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所有优惠扶持政策。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上缴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免除龙头企业的各种附加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机构对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新增贷款产生的税收,经当地农户万元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全额返还。新建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每个补助15万元。对参与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农户和企业,适当给予保费补贴。
七、兑付程序
切块下达到乡镇(街道)的产业扶持资金,由符合扶持标准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村(居)委会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增收办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生产加工、市场开拓、品牌打造、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涉及资金,由业主申报,县万元增收办、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报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每户农户、每个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只能享受一个补助项目,若已享受其他产业奖励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项目专项扶持。
本办法由镇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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